第38條聯絡井之設置規定如下:一、集水暗渠應在其末端、分歧點及其他必要處所設聯絡井,以利檢查維護。二、內徑應為一公尺以上。三、應予加蓋,並考慮其水密性,所有開口應為雨水、河水、垃圾、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