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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所在地點,應調查下列事項後選定:一、具有第五條所定作為水源之條件。
二、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水量、水質、水權及用地等有利於將來之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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