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條加藥設備之儀表控制規定如下:一、應以能達成最佳加藥效果為目標。二、其設備之操作控制範圍應較實際為大。三、儀表化及未儀表化之操作過程必須配合。四、藥品處理設施之儀表控制設備,其必要部分應有充分之耐腐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