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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使用之公、私有土地訂有租約或設定地上權者,對於補償費支領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核定之;協議不成,並得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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