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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鑿井業技工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予以警告處分:一、工作證借予他人使用。
二、施工時,未隨身攜帶工作證。
三、塗改工作證。
四、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取得訓練或講習時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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