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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
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標的用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有水質標準者,其供作該標的使用之再生水,應符合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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