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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自提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納入區域水源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其部分建設費用。
前項補助建設費用之範圍、補助比率、經費來源、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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