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