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六個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再生水經營業姓名或名稱、地址。二、委託事項及日期。三、現場查核日期與照片。四、簽證內容摘要。五、簽證日期。專業技師未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內容錯誤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依技師法規定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