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應就辦理事項向再生水經營業提出簽證報告,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案名、案號。二、專業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三、簽證之法令依據。四、再生水經營業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五、委託事項、日期。六、受委託廠商名稱、地址。七、簽證範圍、簽證項目、簽證內容、簽證意見。八、簽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