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取水構造物:指為截取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之構造物、泵、取引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二、水處理設施:指為提升廢(污)水或放流水水質之前處理設施、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加藥設備、消毒設施、污泥處理設施、除臭設備及其附屬設施。三、供水設施:指為輸配系統再生水之泵、輸水管線、配水池、配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