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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再生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各款水質項目,其中氫離子濃度指數為容許範圍,其餘水質項目為最大容許量:一、氫離子濃度指數:六‧○~八‧五。
二、濁度:五NTU。
三、總有機碳:十毫克/公升。
四、氨氮(以氮計):十毫克/公升。
再生水供作生活及其他用水之景觀、澆灌、清洗、灑水抑制揚塵、沖廁使用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餘氯最低限值:結合餘氯○.四毫克/公升;自由餘氯○.一毫克/公升。
二、大腸桿菌群(濾膜法)最大容許量:二百CFU/一○○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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