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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開發單位提出之差異分析報告,得考量開發行為所在區域水源供應條件、開發行為用水特性、未來發展規劃、用水回收及節水成效等相關因素,調整或核減其用水計畫各年度之計畫用水量,或於用水差異範圍內調整其用水來源。
前項差異分析報告內容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開發單位應依第一項審核結果依限修正用水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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