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開發單位提出之差異分析報告,得考量開發行為所在區域水源供應條件、開發行為用水特性、未來發展規劃、用水回收及節水成效等相關因素,調整或核減其用水計畫各年度之計畫用水量,或於用水差異範圍內調整其用水來源。前項差異分析報告內容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開發單位應依第一項審核結果依限修正用水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