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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水利用地時,得向該土地之相關管理機關(構)及財政單位查詢或會勘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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