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施工期間出流管制計畫書有變更時,變更所涉及之工程應即時停工、完備安全措施,俟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規定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後,始得繼續施工。前項停工經義務人報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工程有重大影響,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予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