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並通知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依審查結論為不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修正或修正後仍不符合。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涉及出流管制部分,義務人未為適當處理。三、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認定不應開發。四、其他依法禁止或限制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