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元。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一萬元。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六萬元。四、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一萬元。五、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三十二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二萬四千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