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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或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駁回或退還申請案時,主管機關應發還已繳納之費用。
但業經履勘者,所生履勘費用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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