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履勘費按主管機關,分別依下列各款收取:一、中央主管機關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臺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及離島地區(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為新臺幣五百元。三、前款以外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新臺幣一千元。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