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補助對象取用水量一部或全部之實際用途,與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用水標的記載之農業用水不符,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該不符之取用水量所應繳交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予追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