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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停止取用水,以書面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查屬實者,停止期間停止取用水量之繳費金額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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