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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作業時程分區及用水標的別實施,並得擇區試辦。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或試辦前,應將適用之區域、對象及其他有關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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