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許可施設建造物之使用行為應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內容如下:一、申請施設位置標示圖及面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二、建造物平面圖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三、建造物種類及目的。四、對水庫安全之影響評估。五、地質與土地所有及使用權屬。六、經水土保持法規審查通過或免審查之證明文件。七、建造單位、方法及期程,並標示施工運輸路線。八、污水、廢土或廢棄物處理計畫。九、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