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蓄水範圍位於核定之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者,管理機關(構)為配合觀光遊憩之需要,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條之垂釣事項,得由管理機關(構)與該觀光管理機關協商,依管理機關(構)所訂總量管制原則規劃休閒遊憩活動,劃定範圍,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委託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