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蓄水範圍之管理事項如下:一、堰壩設施及蓄水範圍之巡防檢查與維護。二、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行為事項之舉發。三、許可案件申請之受理、審核及許可。四、對違反水利法規定之設施之拆除、清除或拖吊等執行事項。五、其他有關蓄水範圍管理事務。管理機關(構)辦理前項第二款事項除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事項,得請求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協助檢驗外,應檢附相關事證,移請該水庫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