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申請水域、水面使用應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水域、水面使用之活動項目。二、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三、安全措施。四、水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