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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淹水潛勢圖之審議,由經濟部成立審議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六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科技部代表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一人至三人。
九、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如涉及第五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業務者,應行迴避。
第一項第八款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於審議與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之淹水潛勢圖時,始邀請其擔任委員。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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