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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四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
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時,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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