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免經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提報程序,並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前項情形,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於緊急工程開工一週內,報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