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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災區建築物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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