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水災安遷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如下:一、住屋屋頂損害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二、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遭受水災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前項所稱水災安遷受災戶,指水災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