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如下:一、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詳細項目及基準之技術規範訂定事項。二、水利建造物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事項。三、水利建造物安全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事項。四、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後改善及緊急處理之監督、審查及技術指導事項。五、水利建造物資料建立之督導事項。六、其他有關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及檢查與安全評估等之督導事項。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