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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興辦人得於辦理定期評估前,經依其前次之定期評估及定期檢查結果認安全無虞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辦次期之評估或延後其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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