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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興辦人辦理前條之安全評估後發現有缺失時,應即辦理適當之修復或改善,並將其辦理情形彙報主管機關審核,並至完全改善為止;其涉主體結構等重大改變時,應先擬定改善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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