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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辦理初次使用評估,並於其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安全後始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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