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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之內容如下:一、結論及建議。
二、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三、建造物設施概況。
四、安全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五、現場檢查與評估。
六、水文分析與排洪安全評估。
七、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八、安全監測資料分析與主體結構安全評估。
九、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十、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穩定評估。
十一、建議改善工作內容。
十二、潰壩(決)演算及災損評估。
十三、潰壩(決)緊急應變計畫。
十四、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前項安全評估報告內容興辦人得視其特性及評估重點擇要編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潰壩(決)緊急應變計畫得單獨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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