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水權費,指向水權人徵收之費用;河工費,指向來往船舶按季或按次徵收之費用;防洪受益費,指向防洪受益人分期徵收之費用。前項河工費,不包括渠化水道之過閘費;防洪受益費,包括防洪工程建設費及維護費。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水權費,由本法第二十八條辦理水權登記之主管機關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