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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前條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展期者,不在此限。
前項展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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