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需者之用水量,應考量下列主要因素:一、家用及公共給水:給水人口數。二、農業用水:(一)灌溉用水:作物種類、灌溉面積、灌溉率、渠道輸水損失率及每日用水時間。(二)養殖用水:養殖種類及養殖面積。(三)畜牧用水:牲畜種類及養數量。三、水力用水:發電機組設計水量。四、工業用水:工業區開發之設計水量為原則,並應依實際開發情形調整之;個別工廠依產業別、單位面積用水量、廠房面積核算。五、其他用途:依實際用途個別核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