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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79條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
但應酌予補償。
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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