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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其建造橋樑、涵洞或渡槽等建造物,或予以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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