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水權經登記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
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水權狀時,應層轉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驗印備案。
前項水權狀,由中央主管機關製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