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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水道因自然變更時,原水權人得請求主管機關,就新水道指定適當取水地點及引水路線,使用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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