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