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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排注廢污水、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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