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排水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但排水設施範圍公地申請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受洪水災害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受洪水災害致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減免當年期使用費;已繳納者,退還之。二、受洪水災害,土地仍得整復使用者,減半徵收當年期使用費;已繳納者,減半退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