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再生水使用計畫書通過者,核發使用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供自行使用者基本資料。二、供自行使用案取水構造物、再生水使用方式說明及用水範圍。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取用水量及取用時間。四、使用許可效期起迄日。五、其他應行記載事項。前項使用許可效期,最長為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