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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供自行使用申請案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為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敘明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審查書件內容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第一項之審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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