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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各種使用行為者,除屬前條規定者外,應於申請時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
未繳納上開費用者,不予審查,退還其申請書件;經審查後認無會勘必要而駁回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
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許可使用者,其審查費及勘查費均以一件計之。
但許可書費仍依其核發之許可書件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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