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之:一、施設橋梁、輸電鐵塔、排污水道、碼頭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二、施設自行車道、親水場地: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八計之。三、施設纜線附掛:每年以每公尺新臺幣十二元計之。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四計之。前項之許可使用,其使用費按年計算;未滿一年者,以許可使用日數占全年比例計收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