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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之:一、施設橋梁、輸電鐵塔、排污水道、碼頭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
二、施設自行車道、親水場地: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八計之。
三、施設纜線附掛:每年以每公尺新臺幣十二元計之。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四計之。
前項之許可使用,其使用費按年計算;未滿一年者,以許可使用日數占全年比例計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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